中國時報  2009.04.10

文創法好康 請國中小看表演

江慧真/台北報導

     行政院九日院會上午通過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草案,成為馬政府文創產業發展的法源。 政府將設置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」,投資輔導文創產業,每年並補助全國國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;企業購買門票贈送學校或弱勢團體,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 團體或投入研發及人才培訓,享有租稅優惠。

     對於文建會力推的「個人文化消費可抵稅」部分,原擬定每人每年可有一萬兩千元文化消費特別扣除額,但因財政部估算此舉可能短少稅收高達六十五億,造成財政窘困而堅持反對,此案已確定取消。


     個人文化消費抵稅一萬兩千 取消 


     文創產業包括「藝術、媒體、設計、數位內容」,以及其他經政府指定的產業。為鼓勵文創產業建立自有品牌,法源明定,政府必須協助開拓國際 市場,塑造國際品牌形象、參加知名的國際展演與競賽或節慶;並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基金會,協助文創事業的投資、輔導機制與人才培訓。

     有關租稅優惠,企業如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,得享有《促產條例》的相關優惠。如果購買展演門票給學校或弱勢團體可以依《所得稅法》,列為「費用支出」或「損失」,不受金額限制。


     企業買門票贈弱勢團體 租稅優惠 


     政府統籌文創產業的主管機關為文建會,草案規定,政府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,促進產官學合作研究及培訓,並在大學開設各項課程,提供現職人員在職進修,政府應設置文化創意的相關學術或行政單位、產學合作中心或園區。

     在獎補助部分,政府必須在文創事業的法人化、稅籍登記、產品或服務的創作、研發、創業育成、健全經紀人制度等十六項事務上提供協助或鼓勵。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,政府必須編列每年每學期預算補助國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展演,以及在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erit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